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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相关问题

来源:重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3/2/24 10:54:58

  工会经费相关问题

  一、工会经费计提的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二、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

  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职工.经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合同制职工.在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职工.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工会经费相关问题】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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