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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纳税人该如何处理

来源:重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8/14 9:26:40

  各级新税务机构后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但是在过渡期,许多涉税业务与合并前的国税、地税机关仍有关联,纳税人该如何处理和应对呢?与重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发票

  案例:甲企业8月3日收到闻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发票,但发票上面加印的仍然是该省国税局的发票监制章,财务人员很疑惑,新的省级税务机构已在6月15日,为什么发票仍然是原省国税局监制的呢,这样的发票能接收吗?

  解析:按照税务总局规定,在新税务机构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此类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其中,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具体样式可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现已更换的新发票监制章。

  再者,新税务机构后,纳税人已在用的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闻涛贸易有限公司按规定开具的这3张发票属于有效发票。

  减免退税

  案例:某网络传播服务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原属于某区国税局管辖,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公司需要办理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手续,该找哪个机构办理?

  解析:新税务机构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减免退税、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该公司的增值税原属于某区国税局管辖,在新税务机构后,企业办理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手续,可向继续行使原国税局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区税务局)提出退还申请。

  税务稽查

  案例:A市原国税局稽查局和地税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开始对广涛建筑有限公司进行联合稽查,直到新税务机构,该公司尚未收到处理决定书,这种情况,由谁负责结案?

  解析: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前已实施的税务稽查未结案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同时接受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稽查的: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新的税务稽查机构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

  ◎仅接受国税稽查局或地税稽查局稽查的:原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新的税务稽查机构原则上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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